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31992********,汉族,大专文化,汽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垣曲县**乡**村**组**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在本市迎某某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唐某某(不起诉处理)以给被害人张某某零首付购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纳智捷U5汽车一辆(购价人民币89800元),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35000元价格在本市长风东高速口抵押给一原平籍男性,赃款由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处分。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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