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男,47岁)购买低价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商场星巴克内向其转账人民币5000元。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