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76********,汉族,小学五年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克东县**高层**面**号车库(户籍所在地:克东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月21日、5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20日、6月4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月3日、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闻某某电话联系称亲属高某某借钱,用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手中的房产证作抵押,该房产位于克东县万发村,向闻某某借款5万元钱。闻某某同意后,当月4日,闻某某因有事,派其妻子孙某某去借钱给高某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让高某某帮忙向闻某某借钱,交给高某某一本名为张某某的房产证,让高某某谎称是这处房产的实际拥有人,用这房产证抵押借钱,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同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拿着假房产证与闻某某媳妇孙某某在克东镇内见面,李某某声称该房产证所有权是高某某的,名字是张某某是因高某某还未来得及过户,高某某也谎称该房产为自己未过户,故孙某某将5万元钱现金借给高某某。2018年7月份因高某某借款迟迟未还,闻某某到房产部门经查,该房产证为虚拟伪造的。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克东县公安局认定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不起诉书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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