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8********,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长德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长德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晨光村**社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虚报三座坟墓,骗取坟墓补偿款12000元。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已将上述钱款全部返还。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认罪认罚,将赃款全部返还,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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