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大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单位黄骅市**机动车配件厂,地址黄骅市**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高某某系黄骅市**机动车配件厂实际经营人,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黄骅市**机动车配件厂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通过一自称是以上二公司的李姓业务员取得以上二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其中:取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金额1292311.97元,税额219693.03元,价税合计金额1512005元;取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金额770106.84元,税额130918.18元,价税合计金额901025.02元。
2020年7月21日,高某某到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经税务机关调查后,高某某已补缴取得**公司、**公司全部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共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448882.39元。
本院认为,黄骅市**机动车配件厂及实际控制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该案为单位犯罪,高某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补缴全部应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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