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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77********,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员,山东泰安人,住保定市**小区**单元**号。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注册成立,住所位于保定市**科技园**号楼**号,高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保定市**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已判决)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联系并商议好开票费用后,为了谋取利益,2017年7月至12月,河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保定市**电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金额合计171万元,保定市**电气有限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顶税款248461.5元。2019年7月,保定市**电气有限公司补缴了涉案税款。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认罪、悔罪,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涉案税款已经补缴,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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