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蔡县****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蔡县*****区**路西段,法人代表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上蔡县****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接收郸城县******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854712.82元,税额145301.18元。2018年3月,该公司将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上蔡县税务局进行了认证抵扣,抵扣税额145301.18元。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将145301.18元税款补缴完毕。案发后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本院认为,上蔡县****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蔡县****有限公司、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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