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蔡县****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蔡县*****区**路西段,法人代表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上蔡县****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接收郸城县******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854712.82元,税额145301.18元。2018年3月,该公司将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上蔡县税务局进行了认证抵扣,抵扣税额145301.18元。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将145301.18元税款补缴完毕。案发后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本院认为上蔡县****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上蔡县****有限公司、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