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住南皮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作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21日及11月18日为冲抵税款,多赚取利润,在其公司与**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南皮县**镇**村张某某(另案处理)获取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并按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7%支付开票费用。经查,该11份发票价税合计总计1216860.01元, 金额总计1040051. 32元,税额总计176808.69元,且均已在南皮县税务局认证抵扣。涉及的税款现已补交。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补缴税款,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为更好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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