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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受雇担任兰溪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虞某某、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兰溪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的职务之便, 在销售汽车过程中采用私下截留的方式侵占本应上交兰溪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按揭服务费、装潢费用共计人民币65637元。按照预先约定以虞某某50%、高某某30%、王某某10%、蒋某某(已终止侦查)10%的比例进行分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向被害人兰溪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出赃款,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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