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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住陕西省凤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14日第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高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凤县平木、太白靖口等地开设赌场期间,张某某受高某某指派购买对讲机、在赌场从事放哨共7场次,非法获利3100元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之规定,系自首、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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