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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窝藏案)_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窝藏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2月19日移送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2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庞再银(已起诉)与耿某某均系陕西籍人,2014年,二人因打工相识。2018年5月,二人一同到位于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司(以下简**矿业)打工。2018年11月11日,矿部停产,庞再银离开。当日,庞再银与耿某某电话联系,二人预谋到矿上盗窃。次日,庞再银联系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起去**矿业偷铜线。当日,李某某雇佣高某某(已不起诉)驾驶的蒙D2****面包车。18时许,高某某驾驶面包车载着庞再银、李某某一起到赤峰市**矿业有限公司,庞再银、李某某与耿某某在**矿业4号矿井口会合。李某某在井口望风,耿某某、李某某进入矿洞平硐,庞再银捆绑上电缆线下通风井盗窃,耿某某拽着电缆线。因电缆线脱落,庞再银怀疑是耿某某故意所为,爬上井口与耿某某厮打,厮打中,猛掐耿某某颈部,又照耿某某头部猛打,致耿某某昏迷。期间,李某某进入矿洞,发现庞、耿二人厮打,制止未果遂退出矿洞。后庞再银、李某某乘坐高某某车辆到**镇,李某某付给高某某车费300元,后庞再银给了李某某150元。2018年11月13日,耿某某的尸体在4号矿井一竖挂的铁梯上被发现。经鉴定,被害人耿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损伤出血和颈部受外力作用致窒息死亡。另经鉴定,4号矿井内的铜线价值人民币14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受雇开车司机,不明知庞再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亦没有帮助庞再银实施逃匿行为,故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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