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4********,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小区,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开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06月份,受害人崔某某经赵某某介绍向李某某借款90万元钱,因崔某某无法偿还欠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12月份雇佣工人将崔某某位于科尔沁区**镇**村的厂房门窗进行封堵,致使工厂无法生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开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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