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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4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4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住浙江省桐乡市**小区****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至桐乡市**街道**路**号**表行内,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唐某某放在店内的欧米茄牌海马系列男表一块,价值11000元,后赃物被扣押发还。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高某某盗窃的财物已被扣押发还,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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