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至19日期间,先后三次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淮安区季桥镇喜客来超市窃取羊毛衫4件。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493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赔被害人、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