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91********,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2020年10月15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做客时,趁李外出取快递,从卧室衣柜内盗窃800元现金、一个价值30元的沙金戒指、一条价值50元的沙金手链。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2000 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访友原因经被害人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其盗窃财物价值880元,尚未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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