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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9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镇**村**组。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荥经县严道街道人民路东二段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部3楼病房就医期间,将同病室患者家属王某某放置于病床上的一部蓝色VIVO Y7S手机盗走,并将手机存放于医院门口一小卖部内。经荥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1280元(人民币)。

同日,民警接王某某家属报案后,赶往荥经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部3楼病房将高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高某某取得王某某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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