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083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址。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被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本市天山区文化巷市场一个摆地摊的少数民族处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地摊上出售的盘羊头制品。经现场辨认,已无法核实到购买盘羊头制品的摊位,随后高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这个盘羊头制品出售给了李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2月,森林公安将上述盘羊头制品查获。经鉴定,1、涉案的1件疑似野生动物头角制品的野生动物物种为盘羊。2、盘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1件盘羊头角制品价值为10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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