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18日主动投案至淮南市公安局,同日被该局依法取保侯审,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19日本院通过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一次退回淮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淮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二次退回淮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淮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租用的淮南市潘某某安徽**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内,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收集、拆解、熔炼,并将非法提炼的铅锭及生产废料向外出售获利。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明知以上情况,仍为张某某等人提供废旧铅蓄电池共计287.07吨用于还原铅生产。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交纳生态修复费用40万元,并于2020年1月2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高明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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