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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敲诈勒索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张某某先后多次前往武冈,与武冈市**制造厂黄某某洽谈废旧设备购买事宜,双方谈妥后。高某某准备前往武冈拆运设备时被告知废旧设备已卖给被害人赵某某。2017年07月15日,赵某某因向高某某购买摇臂转设备到邵阳找高某某,当晚,高某某叫来朋友与赵某某在**路一饭店吃饭,期间高某某以赵某某在武冈抢他生意为由,拿起酒瓶扬言殴打赵某某,威胁赵某某赔偿他损失,赵某某迫于无奈赔偿了高某某8250元钱。

事后,高某某赔偿了赵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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