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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检二组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号**花园****号。

本案遵义市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遵义市汇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0日17时,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抓扯。2019年7月22日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是否系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造成不具有唯一性,本院认遵义市汇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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