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22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早上6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妻子徐某某和被害人董某某因琐事在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居委会**河边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闻讯赶到,用手击打被害人董某某,致其右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案发后经电话联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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