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公诉刑不诉〔2017〕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住郓城县**镇**庄**村。因故意伤害嫌疑,2017年3月2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8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7时许,在**镇**公司院内中心街,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持刀将公司职工张某某砍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经对高某某***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患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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