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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为陕西省**市**区**路***号,现住陕西省**县**局**院。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高某甲、高某乙(二人均同案不起诉)酒后乘车行至**县**街**巷巷口与被害人韩某某等人驾驶的轿车相遇,双方因车辆会车过程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等三人将韩某某面部、眼部打伤。经鉴定:韩某某损伤致颜面皮肤裂创,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左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致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次犯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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