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园**区**栋**单元**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园**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时25分许,在石家庄高新区**家园小区北门里侧警卫室门口,因进门问题产生纠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将被害人李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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