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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园**区**栋**单元**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时25分许,在石家庄高新区**家园小区北门里侧警卫室门口,因进门问题产生纠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将被害人李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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