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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园**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园**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本市东某某华明镇昆俞家园小区内与被害人崔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用拳头将崔某某鼻面部打伤。经鉴定,崔某某鼻骨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2020年8月26日当事人双方和解,赔偿完毕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完毕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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