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9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饺子馆内,因琐事与李某某(男,58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后将其打伤,致其面部软组织裂创,双眼钝挫伤,左侧眼眶下壁轻微骨折,体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事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两万六千元,李某某表示不再追究高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高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高某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