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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2019年2月4日因掩饰、隐瞒所得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开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先后在陈某某处存款290万元钱。2017年年初,高某某想要银行贷款需要银行流水,让陈某某给其200万元钱现金,到了2017年3月份高某某将这200万元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给了陈某某。后高某某又从陈某某处拿回来了200万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某某是否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陵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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