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xx年x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xxxxxxxx,汉族,专科毕业,系白山市财政局办公室出纳员,户籍所xxxxxxx,住白山市xxxxxxx。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担任白山市财政局办公室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采取提取本单位备用金不记账的方式,先后6次挪用白山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存款共计13.65万元,上述款项用于高某某家庭日常支出。后高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9日、1月10日,以现金存入形式归还该账户6.6万元和7.767012万元,6月12日归还29.88元。案发后高某某主动到白山市监察委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程某某、盖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白山市财政局财务资料、银行对帐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汇报、公务员工资核定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返还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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