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村**组**号,现住海口市**区**宾馆。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和**建设装饰集团公司签订了位于鹿回头半岛B7-1块地居住 1#-4住宅楼4A标段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高某某陆续让陆某某等工人进场开始施工。2017年底停工后,高某某拖欠陆某某等1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316494元。2018年4月12日,陆某某等15名农民工到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后,要求高某某接受调查、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等事宜。2018年4月18日,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高某某在4月25日前足额支付工资。
2018年11月1日,高某某被立案调查。2019年2月份,陆某某等15名农民工的工资被全额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责令整改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符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等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支付劳动报酬,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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