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住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单元**室,兰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兰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公司在**美食汇自营六家餐饮档口,并雇佣王某某等26名员工担任厨师、保洁等工作。期间兰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拖欠王某某等26名员工工资共计208797.8元,经榆中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限期责令仍未支付。在榆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阶段,高某某向徐某某等4人发放工资共计74258.1元,还剩22人共134539.7元工资未发放。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上述拖欠的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将拖欠的全部工资支付完毕,亦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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