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高志刚)(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村**屯,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区**村小区,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3日至2019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2011)洮福民初字第4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过程中,履行部分剩余未履行,并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和解协议书,其对外发包土地得款4万元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案发后,2019年3月9、10日,高某某全部履行法院判决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积极履行判决,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