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3日至2019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2011)洮福民初字第4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过程中,履行部分剩余未履行,并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和解协议书,其对外发包土地得款4万元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案发后,2019年3月9、10日,高某某全部履行法院判决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积极履行判决,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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