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号,高某某1992年因抢劫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9月19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 月22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2020年6月19日潜江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潜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2018年2月4日,涉嫌参与尹某甲、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抢劫案件,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2月4日晚,黄某某邀约彭某某及其朋友来某某镇打麻将玩。因之前黄某某、李某某称其与彭某某打麻将输了一万元后怀疑彭某某出老千为由。尹某某、尹某甲、黄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商量当晚由黄某某、尹某甲打麻将准备抓彭某某等人出老千。当晚19时许,彭某某与朋友肖某甲、肖某乙来到某某镇**宾馆,尹某甲与黄某某开好房间后共同上去打麻将。尹某甲、黄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四人打的五元的赖子逼杠麻将,彭某某在旁观看。约21时许,尹某某换下尹某甲,约半小时后,尹某某称抓到肖某乙出老千,肖某乙不承认,尹某某采取抓头发、威胁的方式逼其承认。尹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要其与高某某也来到房间,李某某与高某某来后见状坐在门口。李某某问彭某某此前与他和黄某某打牌时是不是也出了老千,彭某某便承认了,李某某遂要求彭某某将此前他和黄某某打麻将所输的10000元退回。随后,尹某某与尹某甲要求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退还李某某、黄某某此前打麻将输给彭某某的10000元,并采取言语威胁、恐吓。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三人将身上的现金凑了3800元,肖某甲联系其朋友刘某某将剩下的6200元转账到黄某某的农行卡上后,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与尹某某、尹某甲、黄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离开**宾馆。上述款项黄某某分得2200元,李某某分得7800元。2018 年4 月9 日尹某甲本人及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家属共同赔偿了彭某某、肖某乙、肖某甲1万元,彭某某、肖某乙、肖某甲共同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尹某甲、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高某某五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潜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首先,高某某辩称其事前并未参与尹某甲等人的谋划,根据一次退查后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新供述,其均证实高某某未参与事前谋划;其次,高某某在进入房间后一直待在房间的门口,侦查机关没有充足证据证明高某某是否能意识到在房间内其他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并产生共同犯意;其三,高某某在房间内未实施暴力、言语威胁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他有主动实施了相关限制被害人人身的意图。结合全案证据,无法排除高某某的辩解,判定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共同犯意的证据不足,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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