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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强奸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6月4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6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0日0时许,高某某在娄底市体院馆内铂宮KTV827包厢唱完歌准备回家,在KTV走廊上发现醉酒在地的铂宫包厢服务员罗某某,高某某想获得罗某某好感,便上前照顾和安慰她,并将罗某某扶到KTV857包厢休息,随后高某某离开857包厢。过了一会,高某某再次回到857包厢,看到罗某某醉倒在857包厢门口走廊上,高某某再次将罗某某抱回857包厢。后因KTV的经理找不到罗某某,通过KTV监控发现罗某某被高某某带到了857包厢,随后经理通知保安去寻找罗某某。KTV保安在进入857包厢时看见高某某脱下裤子趴着下身赤裸的醉酒女服务员罗某某身上。高某某否认强奸罗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因被害人案发当日即翻证表示系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且高某某一直否认系强奸行为,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高某某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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