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宁波市海曙区**工作人员,住宁波市鄞州区**街**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存龙,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闲聊”APP建立名为“黄金屋80406茶馆”的赌博群,并担任群主,组织赌客利用“舟山麻将”APP进行赌博,在群内进行管理并制定抽头规则从中渔利。至同年4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107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闲聊”APP交易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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