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3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张家港市**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家港市**镇**花园**幢**(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7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1 日至3 月6 日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殷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四次组织黄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张家港市**镇**大厦**座**室租住房内,以“梭哈”、“广麻”等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人民币9200 元。案发后,民警已扣押赃款人民币9200元。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照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提取、搜查、扣押等笔录;
3.证人黄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