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7********,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住恩施市**“一碗水”租住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释放。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7月26日两次退回恩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恩施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7月13日、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期间,黄某甲(另案处理)在恩施市开设赌场,黄某乙(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提供赌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开车接送黄某乙并保管参赌人员罗某某、吴某某出具的欠条,从中获取报酬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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