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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市哈达家居购物中心个体经营户,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31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 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8年8月开始组建“公益娱乐群”、“学友会”微信****,购买“科乐”麻将房卡,在微信群“公益娱乐群”中招揽参赌人员,利用“科乐”麻将手机APP开设房间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利用“学友会”微信群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收取费用。截止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共使用房卡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1,300余次。涉案赌资流水金额人民币2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第十次检委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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