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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现住荆门市掇刀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常某某为找被害人张某甲索要债务及高额利息,便安排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长期不定时驻守在张某甲位于荆门市掇刀区长坂坡路华洲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并通过跟脚、锁公司楼下大门、强行逼停行驶过程中张某乙(系被害人张某甲的父亲)的车辆等行为,给张某甲施压,让张某甲还钱。后张某甲向常某某偿还完全部债务及高额利息后,高某某才停止上述行为。

本院认为,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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