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村。2005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份,段某某以带领倪某某到郯城县归义五村庞某某家中催债未果,后指使张某某、高某某等人到庞某某家采用威胁、阻碍生产等手段催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高某某等人采用威胁、阻碍生产的方式向庞某某催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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