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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金山区**幢**单元**室。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冬天,李文官(另案处理)纠集毛思雨、李佳、陈天星(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本区金山卫镇临江北村601号朱月连、吴利华(朱某某父母)家中,以强行带走朱某某、强行占有房子、长时间据守等方式相威胁,利息本金化,逼迫朱月连、朱某某将16万元的债务变成了一张60万元的欠条,而后李文官指使李佳强行拿走朱月连位于本区**路**号商铺的房产证,

讨官由高某某等人出面将该商铺转租给他人,从中渔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移送的现有证据暂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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