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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中心**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略阳县**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现暂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0月初,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容留贾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的怡程酒店采取“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容留贾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丽枫酒店采取“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容留贾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米漾米居酒店采取“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容留贾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丽枫酒店采取“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容留贾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丽枫酒店采取“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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