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刑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西省临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街道**村。2014年6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参加某某乙组织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参加某某乙组织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补充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柳林县公安局移送补充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长期参与某某乙组织,为该组织服务,以参加某某乙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好运达运业有限公司上班时间短,没有超过一个月,高某某长期参与某某乙组织、为该组织服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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