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园”给朋友张某昕结婚招呼人喝醉酒。当晚21时许,高某某行至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王某家门口时耍酒疯,用砖头砸王某家的门,并将王某家的围墙搡倒,王某遂拨打110报警。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汽车站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高某某带至派出所,高某某在被带至询问室约束醒酒的过程中,继续乱耍酒疯,辱骂在场民警。当高某某家属到派出所后,民警寇某在询问室解除对高某某约束时,高某某用右手将寇某衣领撕住,用左手在寇某右脸部击打一拳,另一在场民警董某某上前制止时,高某某又在董某某额头及胸部各击打一拳。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董某某、寇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8日,高某某家属主动到医院看望受伤民警寇某、董某某并全额支付医疗费及各项费用,寇某、董某某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