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9********,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舟曲县,住舟曲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朋友家喝酒,次日10时许,高某某驾驶甘KC****号小型客车由舟曲县曲告纳乡向武都区两水镇方向行驶,途径两水镇黄鹿坝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高某某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