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1********,汉族,大学本科,陆某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7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坤。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3日22时15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陆某某爨乡路沿河街路口处时,被陆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11ml/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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