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当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陕A****3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高某某血醇浓度为95.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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