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42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3时许,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T7****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百红线崧厦街道城东桥上时,因操作不当与桥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