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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9********,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委,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许,高某某醉酒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蒙G*****),途径巴彦路和甘旗卡街行驶至团结路,沿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涵洞路,22时10分许在沿北涵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涵洞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1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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