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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住****村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10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灰色雪佛兰小型普通轿车,车牌号:蒙G**,沿阿琪玛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阿琪玛大街与保康路交汇处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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