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泾川县某某乡街道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R*****号车,途径泾川县罗汉洞街道时,被交警查处。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